《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原文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即被告需要承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义务,并应同时提供作出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