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举例说明:
假设A法院和B法院都对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但由于某种原因(如A法院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A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时,A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能会指定B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该案件。
另外,如果A法院和B法院对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它们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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