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原文-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指定管辖的情形:

    • 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会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诉讼延误或无法进行。
  2.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首先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这些法院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或律师应及时向相关法院了解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管辖权异议或申请指定管辖。
  • 法院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受管辖权问题的不当影响。

举例说明:

假设A法院和B法院都对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但由于某种原因(如A法院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A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时,A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能会指定B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该案件。

另外,如果A法院和B法院对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它们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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