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是不是不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5-26 侵权纠纷

我国民法并非不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实际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指的是两个或更多行为人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分别实施的独立行为偶然结合,导致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其责任承担根据具体情况分为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1.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概念与特征:

    • 行为人独立性:各行为人分别实施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过失。
    • 损害同一性:各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且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 原因力结合: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合力导致损害发生。
  2. 分类与构成要件:

    •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此时,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一步细分为聚合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在聚合因果关系中,各行为均足以单独导致损害;在累积因果关系中,各行为需合力造成损害。责任承担上,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对共同危险行为作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了规定。
  4. 责任承担:

    •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通常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但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明确承认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对其责任承担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细致分析各行为人的独立性、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以及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