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不必然要求有意思联络。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并非仅限于意思联络,而是更侧重于行为人的共同过错或行为的共同关联性。
共同过错说: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可以包含共同故意,也可以包含共同过失。即,即使行为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但只要他们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且各自具有过失,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关联共同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要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关联并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也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容易产生混淆,因此并非主流观点。
二.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更多行为人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分别实施的独立行为偶然结合,导致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但他们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只是责任承担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并不必然要求有意思联络。行为人之间即使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但只要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且各自具有过失或行为的共同关联性,就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关联性以及损害结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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