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责任承担方式既可能是按份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具体取决于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及是否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按份责任的情况
各自独立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确定责任大小:
- 当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能够确定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时,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甲和乙分别在不同时间向丙的农田排放污水,导致丙的农作物受损。若经鉴定,甲的污染行为对损害的贡献度为60%,乙为40%,则甲应承担60%的责任,乙承担40%的责任。
叠加的共同因果关系,且能确定责任大小:
-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互相支持、加强的作用,导致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能够确定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时,行为人按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例如,甲在丙的房屋旁挖地基,导致房屋结构受损;随后乙在该房屋旁进行爆破作业,进一步加剧了房屋的损坏。最终,房屋倒塌。若经鉴定,甲的行为对房屋倒塌的贡献度为30%,乙为70%,则甲和乙应按此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 若难以确定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则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例如,甲和乙同时向丙扔石头,两块石头同时击中丙并导致其受伤,但无法确定哪块石头造成的伤害更重,则甲和乙平均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
-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中,若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比赛扔石子,其中一块石子击中了路人丁的眼睛。由于无法确定是哪个人扔的石子击中了丁,因此甲、乙、丙三人都需要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无法区分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和乙分别从不同方向向丙扔石头,两块石头同时击中丙并导致其受伤,且单独一块石头就足以导致丙受伤,则甲和乙需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应细致分析各行为人的独立性、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的同一性以及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同时,需准确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及它们之间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划分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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