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第 26 条规定原文-黄永源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关于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日常监测与系统运行:

    • 用人单位有责任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这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 监测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定期检测与评价:

    • 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 检测和评价的结果需要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3. 检测与评价机构的资质: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相应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这些机构在检测和评价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观、真实,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不符合标准的处理措施:

    • 如果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治理措施。
    • 如果治理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符合标准后才能重新作业。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等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 在选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时,用人单位应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信誉,以保证检测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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