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检查结果、承担检查费用,以及根据检查结果对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