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不合格提前3天通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相对灵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三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也就是说,无论这三天中是否包含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都不影响通知期限的计算。
接下来,我们针对您问题的具体情境进行解答。如果您是在试用期内,且因为个人原因(如认为工作不适合自己、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等)希望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只需要提前三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是“3个工作日”,而是自然日的三日。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认为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您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向您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答案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自然日)通知用人单位,而非3个工作日。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