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期间,工资只给底薪而不算加班费是不合法的,受伤职工有权获得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额工资待遇。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明确包含了职工受伤前应得的加班费、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加班费的性质: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应得的额外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包括加班费在内,全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只支付底薪而不支付加班费,这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费,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操作建议:
总结:因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包括加班费在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受伤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