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三方询价过程中,若遇到其中一方未成立的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通常涉及到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的问题。针对此类情况,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的关系
在三方询价的场景中,若有一方在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但后续为了履行合同而设立,那么该新设立的主体与原合同签订者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新设立的主体是原合同签订者为了特定目的(如履行合同)而设立的,且新主体在设立后实际承担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
三、具体处理建议
审查合同条款:
沟通协商:
法律途径:
四、案例参考
以您提供的“上海驿居公司诉吴某、邳州莫泰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侵权纠纷案”为例,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合同签订者订立合同是为了让事后由其发起设立的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相对方可以选择合同签订者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实际履行合同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一裁判要旨为我们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综上所述,在处理三方询价过程中一方未成立的情况时,我们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裁判要旨,来为我们提供更为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