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不能调解的硬性规定-李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能调解的硬性规定,这主要基于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行政行为性质决定不可调解性:

    • 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确定性,即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作出决定,并要求相对人遵守和执行。由于这种性质,行政行为在作出时通常不考虑相对人的意愿或协商,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这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一般不适用调解。
  2. 法律规定明确不可调解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虽然行政复议原则上可以进行调解,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行为明显不当,可能会考虑调解;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调解的行政行为,则不能进行调解。
    • 具体来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由于它们直接关系到公共秩序、社会安全或他人权益,因此通常不允许通过调解来改变或撤销。
  3. 不可调解的行政行为类型举例:

    • 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拘留等,这些处罚决定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的适用,一般不允许通过调解来减轻或免除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措施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或防止证据灭失等而采取的,同样不允许通过调解来改变或撤销。
    • 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建设或公共利益需求,因此也不适用调解。
  4. 行政复议中调解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 尽管存在上述不可调解的情形,但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仍然有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积极促成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 然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结与建议:

  •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特别是那些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调解的行政行为。
  • 在面对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建议首先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以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
  • 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且不属于不可调解的情形,可以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寻求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 如果调解无果或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调解的情形,则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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