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行为为什么不能复议-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行为不能复议,主要是因为行政调解行为本身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且其性质与行政复议的审查要求不相符,但在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涉及调解。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行政调解行为的性质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行为。它不具有行政强制力,调解结果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因此,行政调解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具备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特征。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要求

行政复议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其行为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行政调解行为由于不涉及行政权力的直接行使,也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审查要求。

三、行政复议中调解的例外情形

尽管行政调解行为本身不能复议,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形:

  1.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进行调解。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罚款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申请人对该罚款决定不满并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便可介入调解,以找到更贴近实际情况且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2. 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也是行政复议中可以调解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关于赔偿或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双方往往存在分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既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又有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

四、调解的原则与限制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并非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以行政处罚案件为例,若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决定,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并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罚款决定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那么复议机关可以介入调解。通过调解,双方可能达成一个更合理的罚款数额,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决定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行政机关或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来说,行政调解行为本身由于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且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审查要求,因此不能复议。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