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哪条规定-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不适用调解的一般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决来解决的。

二、不适用调解的具体情形

  1. 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案件:

    • 这类案件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因其属于法律定性事项,不存在调解空间。例如,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被驳回后起诉,法院只能审查许可决定是否合法,不能通过调解改变法律定性。
  2. 羁束行政行为案件:

    •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标准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核定纳税额。这类行为既无自由裁量余地,也不允许协商变更,故不适用调解。
  3.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这类案件性质特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应严格依法裁判。
  4.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 这类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流通证券具有高度流通性和确定性,调解可能破坏其法律效力和市场秩序,因此不适用调解。
  5. 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

    • 包括公民身份、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案件,这些权利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性质,不能通过调解妥协或让步。
  6. 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案件:

    • 对于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而非通过调解掩盖违法行为。

三、调解的例外情况

尽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在以下特定情况下,调解是可行的:

  1.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或补偿问题,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等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选择、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设定等方面。这种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通过调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四、调解的原则

在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迫接受调解结果。同时,调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是基本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裁判,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适合调解。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