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哪一条规定行政案不适用调解原则-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这一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法理基础

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若允许对行政行为进行随意调解,可能会引发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公共权力,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法治的权威与稳定性。因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可以调解的例外情形

尽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调解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需由国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中,赔偿数额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协商空间,双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就赔偿的具体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2. 行政补偿案件:

    • 行政补偿涉及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的制度。例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的补偿问题,往往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通过调解,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补偿的具体标准、方式等进行协商,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
  3.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行政处罚的幅度选择、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设定等方面。这种自由裁量空间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通过调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调解的原则与限制

在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被迫接受调解结果。同时,调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是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准确识别可调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应敏锐识别可调案件,如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把握调解时机:行政复议阶段的调解余地通常大于诉讼阶段,此时行政机关尚未在法庭上背水一战,心理成本较低。
  • 善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府院联动,如建立督办落实机制,定期通报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败诉率及调解履行率,可以放大行政机关对调解结案的正面激励。
  • 确保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即具强制执行效力。

总结来看,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如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调解是可行的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