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吗-黄宏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一般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地位上存在不平等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性使得调解在行政诉讼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调解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达成妥协。如果允许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情况

尽管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由于涉及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或补偿的数额和方式,因此可以适用调解。
  2.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在某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的幅度、行政许可的条件等。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为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那么也可以适用调解。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四、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判决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行政争议。

如有任何关于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