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的法律规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进行调解的,但存在例外情形,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不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即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因此不宜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二、例外情形:特定案件可以调解

尽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以下三类案件可以调解:

  1. 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等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因此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
  2. 行政补偿案件:

    •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的补偿。
    • 类似于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中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等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确定。
  3.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幅度、方式等。
    •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调解的注意事项

  1.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处理:

    • 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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