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般情况下,应由实际管理该人员、掌握其工作表现情况的一方来开具证明并盖章,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 若外包人员实际由外包公司管理,工作表现由外包公司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外包公司直接负责该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对孩子的工作表现情况最为了解,所以应由外包公司开具现在表现证明,并加盖外包公司的公章。例如,外包人员与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外包公司的工作指令和考核,那么外包公司能够依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地出具相关证明。
- 若工作单位实际管理外包人员并对工作表现有直接了解:如果虽然人员属于劳务外包,但实际是由工作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以及绩效评估等,外包公司只是起到形式上的合同签订和薪资发放等作用,那么此时工作单位对孩子的表现情况掌握得更全面、准确,应由工作单位开具现在表现证明,并加盖工作单位的公章。比如,某些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但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对劳务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这种情况下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更为合适。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或者对开具证明的主体存在争议,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