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15天是否可以被开除,需根据请假性质、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请假为合法事由且履行了审批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员工请假事由合法(如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或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年休假、事假等),且已按公司规定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则公司无权仅因请假15天直接开除员工。
例外情形:若员工存在虚假请假、伪造证明等欺诈行为,或请假期间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如兼职竞争业务),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若请假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违反公司制度
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连续请假超过X天需特殊审批”或“未获批擅自离岗视为旷工”,且员工未遵守程序,则可能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若旷工天数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标准(如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公司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点:公司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或告知员工,且内容合法合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若请假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若员工请假导致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公司已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岗位、缩短工时等)但未达成一致,公司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但此情形需满足“严重困难”的客观标准(如订单锐减、资金链断裂),且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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