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询问,确实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询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具体来说,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能够到场,那么他们应该被邀请参与询问过程,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如果监护人不能到场,也可以考虑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同时,如果确实无法通知到监护人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或者通知后他们未能及时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邀请办案地的村民委员会人员、未成年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所在学校的教师或其他见证人到场,以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我还想强调的是,无论是否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办案人员在询问未成年人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询问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中询问未成年人时,确实需要有监护人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以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监护人无法到场,办案人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