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未成年人询问笔录时监护人需要一直在场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中,当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时,关于监护人是否需要一直在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由父母担任。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让法定代理人能够见证并监督整个讯问过程。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那么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例外情形的设置,是为了应对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进一步地,从实际操作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虽然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在理论上应该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佳保护人,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在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陈述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未成年人可能因畏惧父母的责备而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因父母的训斥指责而赌气作出有罪的虚假陈述。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要求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场,反而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此外,随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站式”取证、心理疏导等机制的不断健全,司法机关的办案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这些机制和制度的完善,使得需要法定代理人在场所起到的见证、监督、维权、帮教、心理疏导等功能,完全能够由其他合适成年人或者专业人员来替代实现。

因此,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了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特殊情况,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包括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样的做法既符合法律的立法初衷,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