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费用是不是该由申请方先垫付-王荣彬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时,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单位)先垫付,但最终费用承担需根据再次鉴定结果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费用垫付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地方实施细则(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方需在提交申请时预缴鉴定费用,此费用通常由申请方(即单位)先行垫付。

  2. 费用承担的最终规则

    • 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单位)承担。
    • 若再次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如伤残等级提高或降低):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已参保)或由单位承担(若未参保)。
    • 特殊情形: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使鉴定结论变化,费用仍可能由单位自行承担。
  3. 实务建议

    • 单位角度:申请再次鉴定前需评估风险,若初次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可申请;若结论合理,需谨慎申请以避免额外成本。
    • 劳动者角度:若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可要求单位出具费用垫付凭证,并保留后续追偿权利(如单位拒付且鉴定结论未变化时)。
    • 证据保留:无论单位或劳动者,均需留存鉴定费用发票、申请材料等,以备后续争议时使用。

提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规则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江苏、浙江等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核实。若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