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时,费用原则上由申请方(单位)先垫付,但最终费用承担需根据再次鉴定结果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费用垫付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地方实施细则(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方需在提交申请时预缴鉴定费用,此费用通常由申请方(即单位)先行垫付。
费用承担的最终规则
实务建议
提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规则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江苏、浙江等地可能有细化规定),建议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核实。若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