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级职工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外,还可以从用人单位处获得以下赔偿或权益保障: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可延长),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这是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的法定权益。
护理费(如需)
若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护理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规定,一般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档支付。
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经确认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因工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时)
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广东省为10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广东省为50个月本人工资)。需注意:若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则不享受此项补助。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存在)
若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主张自用工次月起至第1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需在1年内申请仲裁)。
经济补偿金(特定情形下)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操作建议:
温馨提示:工伤赔偿涉及项目较多,建议根据当地具体规定(如省级政府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核算金额,必要时可携带材料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