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未要求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说明义务吗-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可以因为对方未要求说明而不履行说明义务。

法律背景与解释:

在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的使用是常见的现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为了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设定了特别的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说明义务的不可免除性:

  1. 法定性:说明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不能因为对方未要求说明而免除。这是法律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知情权。

  2. 公平性:格式条款往往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如果允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对方未要求说明而不履行说明义务,那么合同相对方可能无法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说明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3. 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应当主动履行说明义务,以确保对方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法律后果: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而导致合同相对方对某些重要条款不知情或误解,那么这些条款可能不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从而不会对合同相对方产生约束力。

建议:

  1.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主动履行说明义务,确保合同相对方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这不仅可以避免法律纠纷,还可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2. 对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免除或者减轻对方责任等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对方未履行说明义务或者自己对某些条款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对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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