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在合同中,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甚至请求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

详细分析:

  1.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2. 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 提示义务: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加下划线、使用不同颜色等,显著呈现关键信息,确保对方能够轻松注意到。
    • 说明义务:对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说明;若对方提出疑问,也应及时进行解释。
  3. 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后果:

    • 如果提供方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因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提供方还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实践应用建议:

    •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来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对于合同接受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举例说明: 假设你购买了一份在线课程服务合同,合同中包含了一个仲裁条款,规定所有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但如果这个仲裁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且提供方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你注意,也没有对你进行解释说明,那么你可以主张这个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因此导致你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你还可以要求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涉及格式条款的合同中,提供方必须严格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如果未尽到这些义务,可能会面临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