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抗辩 法院是否可以介入的指导性案-张春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合同纠纷

结论:在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以主动介入审查,并可能认定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院主动介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对方因此可以主张的权利。虽然条款中并未直接说明法院可以主动介入,但根据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二、法院主动介入的情形

  1. 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可能会主动审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以保护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不受侵害。

  2. 格式条款明显不公平: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明显不公平,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法院可能会主动介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不成合同内容。

  3. 当事人未提出抗辩但案件事实清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抗辩,但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条款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时,法院也可能会主动介入审查。

三、法院主动介入的后果

  1. 认定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如果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款在合同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2. 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可以主动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无效的格式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均不产生效力。

四、实际案例参考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主动介入审查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案例。例如,在某些消费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未提出抗辩,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或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法院主动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

  1. 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避免因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对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部分。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或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抗辩或寻求法律帮助。

  3.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即使未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抗辩,也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主动审查。同时,也可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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