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是完工结算的时候扣还是单独出-李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合同纠纷

质保金的扣除方式,既可以在完工结算时扣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单独出具相关手续进行扣除,具体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

    •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扣除方式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质保金在完工结算时一并扣除,那么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如果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单独出具相关手续进行扣除,比如通过开具质保金保函、设立专门账户等方式,那么也应遵循合同约定。
  2. 行业惯例与实际操作:

    •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保金的扣除方式可能因行业惯例或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有些地区或行业可能更倾向于在完工结算时一并扣除质保金,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 而另一些地区或行业则可能更倾向于单独出具相关手续进行扣除,以便更好地管理质保金、确保其专款专用。
  3. 法律视角下的考量:

    • 从法律角度来看,质保金的扣除方式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有权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质保金的扣除方式。
    • 同时,质保金的扣除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不得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等的相关规定。
  4.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扣除方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质保金能够按照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扣除。
    • 对于承包方而言,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质保金的扣除方式,并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发包方的工作,确保质保金能够顺利扣除。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在完工结算时一并扣除。那么,在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时,发包方会直接从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5%作为质保金。
  •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单独出具保函进行扣除。那么,在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承包方需要向发包方出具一份质保金保函,作为质保金的担保。在工程完工后,如果承包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方会按照约定释放保函或退还质保金。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扣除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进行处理,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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