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要以结算为准吗-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合同纠纷

关于质保金是否要以结算为准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但通常质保金的预留和计算会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紧密相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质保金(也称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从而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接下来,我们来看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明确了质保金预留的上限,并且强调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质保金的返还方式等关键内容,为质保金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期限以及返还方式等事项。这些约定往往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紧密相关,因为质保金本身就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质保金的计算和预留确实是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准的。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期限或返还方式等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就不一定完全以结算为准了。

综上所述,质保金是否要以结算为准,主要取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质保金的计算和预留会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准,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相关事项,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