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员工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交接手续不能签吧-何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劳动纠纷

在单位和员工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关于交接手续是否可以签署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交接手续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否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意味着,任何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交接手续,如果它仅仅是员工离职时的一个常规流程,比如工作资料的移交、工作设备的归还等,并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那么员工在离职时通常是需要配合完成这些交接手续的。这是因为这些交接手续是员工离职过程中的一部分,也是员工对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然而,如果交接手续中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比如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承担额外的工作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等,而这些变更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那么员工是有权拒绝签署这样的交接手续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不得未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如果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承担额外的工作任务,并以此作为交接手续的一部分,那么员工是有权拒绝的。因为这种要求已经构成了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交接手续是否可以签署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交接手续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员工应配合完成;如果涉及变更且未经协商一致,员工则有权拒绝签署。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离职过程中保持沟通,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