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可不可以设置保证金-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行政纠纷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设置保证金,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保证金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中可设置的保证金包括两类:

    • 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参与投标时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提交,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法律明确禁止采购人以供应商预付款保函等形式收取额外保证金,且不得拒收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2. 设置保证金的合法性边界

    • 目的限制:保证金仅能用于担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交货、保证质量),不得挪作他用或作为采购人额外收入;
    • 比例限制:超出法定比例(投标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10%)的部分无效,供应商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投诉;
    • 形式要求:鼓励以保函替代现金,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但需确保保函由合法金融机构出具且不可撤销。
  3. 违规后果与救济途径

    • 采购人责任:若违规收取保证金或未按约定退还,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 供应商权利: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按约定退还保证金,逾期退还的可主张利息损失;若因采购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供应商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合同中有约定)或赔偿实际损失。

实务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在设置保证金时,应明确保证金类型、金额、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单独列明条款。供应商签订合同前需仔细核对保证金比例及形式,如发现违规可立即向财政部门举报。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