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可以收取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吗-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行政纠纷

行政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收取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但需严格遵循法律限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依据与合法性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定情形: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但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主体限制:仅当行政单位作为招标人(如政府采购项目)时,可依法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行政单位非招标人(如普通建设单位),则无权直接要求保证金,需通过合同约定或地方性法规授权。

2. 行政单位收取保证金的合法程序

  •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保证金条款需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包括金额、提交方式、退还条件等,否则施工企业可拒绝提交。
  • 专款专用与退还:保证金应专户管理,用于约束施工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后,行政单位需按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如有约定)。
  • 禁止滥用权力:行政单位不得以保证金为由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违规扣留保证金(如将保证金转为罚款、违约金等)。

3. 违法收取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若行政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施工企业可依法维权:

  • 超范围收取:非招标项目或未通过法定程序要求保证金;
  • 超比例收取:保证金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违规使用或扣留:将保证金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 救济途径:施工企业可向行政单位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4. 实务建议

  • 对行政单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条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纠纷。
  • 对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保证金条款,保留提交凭证,工程验收后及时主张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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