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可以收质保金吗-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行政单位一般不可以随意收取质保金,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依法收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一般行政原则角度 行政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包括收取质保金。这是因为行政权力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随意收取质保金可能构成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不当侵害,也容易滋生腐败等不良现象,破坏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例如,在日常的行政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取质保金,行政单位就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缴纳。

  2. 从特定法定情形角度 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域,行政单位可以依法收取质保金。这些情形通常是为了保障特定的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等目的。例如:

    • 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可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维修,保障公共安全和建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这种质保金的收取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行政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操作。
    • 在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这里的采购人如果是行政单位,其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旨在保证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但同样,收取的比例、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不能随意设定。
  3. 从收取程序和监管角度 即使行政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收取质保金,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这包括明确收取的依据、标准、方式、期限等,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同时,收取的质保金应当纳入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在质保期届满或相关条件满足后,行政单位应当及时退还质保金,不得无故扣留。

如果行政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收取质保金,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关于行政单位收取质保金的具体问题,比如某个具体领域、具体事件中的质保金收取是否合法等,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