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因个人行为摔伤,单位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且单位无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员工摔伤系因自身疏忽(如走路看手机、未注意地面障碍物等),且该行为与工作无关(如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履行职务),同时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无积水、照明充足、警示标识清晰等),则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需自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若个人行为与工作有关,或单位存在过错
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员工摔伤系因故意(如自残)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地面湿滑仍快速奔跑),单位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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