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由于个人行为摔伤怎么办-冯俊奇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劳动纠纷

员工在单位因个人行为摔伤,单位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且单位无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员工摔伤系因自身疏忽(如走路看手机、未注意地面障碍物等),且该行为与工作无关(如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履行职务),同时单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无积水、照明充足、警示标识清晰等),则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需自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若个人行为与工作有关,或单位存在过错

    • 工作相关行为:若员工摔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职务(如搬运货物、操作设备等)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认定为工伤,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 单位过错: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清理障碍物、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等),导致员工摔伤,即使行为与工作无关,单位也可能因过错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在单位走廊因地面湿滑摔伤,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识或未及时清理,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员工摔伤系因故意(如自残)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地面湿滑仍快速奔跑),单位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

建议行动:

  • 员工:保留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及时向单位报告伤情,申请工伤认定(若符合工伤条件);若单位拒绝担责,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 单位:立即协助员工就医,调查事故原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若认为无需担责,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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