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 如租方想卖房子 需承租方配合 应该怎样签合同-王向军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房产纠纷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若租方(房东)想卖房子且需要承租方(租客)配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重点保障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居住权及配合义务的合理性。以下是具体条款设计和法律要点:

1. 明确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房东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租客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未通知或损害优先购买权,租客可主张赔偿,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条款建议:

  • 房东应在拟出售前XX日书面通知租客,告知房屋售价、付款方式等关键条件;
  • 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XX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
  • 若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应按通知条件签订买卖合同;若放弃,房东方可对外出售。

2. 约定租客的配合义务及补偿

房东卖房需租客配合(如带看、签署文件等),但租客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如频繁带看、泄露隐私)。合同应明确配合范围、时间及补偿标准。
合同条款建议:

  • 带看条款:约定房东可提前XX小时通知租客带看,每月不超过XX次,每次不超过XX小时;
  • 文件签署:租客需配合签署《同意出售声明》等文件,但拒绝签署与自身权益无关的文件(如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除非已实际放弃);
  • 补偿机制:若租客配合带看、搬家等产生损失(如误工费、临时住宿费),房东应按实际支出或XX元/日标准补偿。

3. 保障租客的居住权至租赁期满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法典》第725条),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客有权继续居住至合同期满。
合同条款建议:

  • 明确约定“即使房屋出售,租客仍有权按原合同条件居住至租赁期满,新房东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禁止房东以“卖房”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租客提前搬离,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如XX个月租金)。

4. 约定房东违约责任

若房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强行要求租客搬离或拒绝支付补偿,租客可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建议:

  • 房东未按约定通知优先购买权的,需赔偿租客XX元;
  • 房东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配合补偿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XX%支付滞纳金;
  • 房东强行要求租客搬离的,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租客实际损失(如搬家费、临时租房费用)。

5. 特殊情形处理

  • 租客拒绝配合:若租客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如拒绝带看导致房屋无法出售),房东可主张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需证明租客行为导致实际损失;
  • 房屋已抵押或查封:若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房东需在合同中披露,并约定此类情形下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受限,但居住权仍受保护。

示例条款:

“甲方(房东)拟出售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租客),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乙方配合带看的,甲方应按每次100元标准支付补偿;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应于通知后15日内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本租赁合同效力,乙方有权居住至合同期满。”

总结:合同需平衡房东出售权与租客权益,重点明确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配合义务边界及违约责任。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若有具体条款设计需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