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催贫困生写就业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学校以毕业资格、档案转递等为由强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则涉嫌违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协议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也不得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非生源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签约条件。若学校以“不签约就不给毕业证”“档案打回原籍影响落户”等理由施压,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
若学校仅进行就业统计或提供就业指导,未强制要求签约,则属于合法行为
学校有义务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上报教育部门,这是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部分。若学校通过召开宣讲会、提供企业招聘信息、组织双选会等方式协助学生就业,且明确告知“签约与否由学生自主决定”,则不构成违法。但需注意,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若学校为完成就业率指标而虚报数据(如要求未就业学生找企业“挂靠”协议),则涉嫌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规定。
针对贫困生的特殊保护:学校不得因经济状况差异设置额外义务
贫困生作为就业困难群体,受《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特别保护,学校应为其提供优先推荐岗位、发放求职补贴等帮扶措施,而非通过强制签约增加其负担。若学校以“贫困生需优先签约以证明自立”等理由施压,既违反平等就业原则,也可能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要分析(如学校具体施压方式、协议内容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