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校方一般不可以直接解除聘用合同,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使校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 从一般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期间,教师患癌属于患病情况,如果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校方不能以“非升即走”考核未达标等理由解除聘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 即使医疗期满后,如果教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校方要解除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师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规定向教师支付经济补偿。
- 从聘用合同约定角度
- 如果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非升即走”期间,教师患癌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在教师患癌期间暂停“非升即走”的考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等。但如果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于患病劳动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如约定在教师患癌医疗期内直接解除合同,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校方不能依据此无效约定解除合同。
- 从特殊情况角度
- 如果教师患癌后,存在严重违反校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校方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校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这种情况需要校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教师存在相应的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