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按照高管实际工作的天数,以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同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实际用工天数支付工资。高管已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不得以未填写入职表或未签合同为由拒付工资。
工资标准确定:
- 有约定的情况:若高管入职时公司已口头或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如录用通知、邮件等),应按约定支付;
- 无约定的情况:若未明确约定,可参照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公司薪酬制度或当地行业平均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高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以下责任:
- 自用工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公司需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高管支付双倍工资(含已支付部分),直至补签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
- 但高管离职时,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可能受实际工作天数限制。例如,若高管仅工作1个月即离职,公司可能仅需支付1个月工资(无差额),但若工作超过1个月,则需支付超出部分的双倍工资差额。
实务建议:
- 公司应立即补签合同:若高管仍在职,公司应尽快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 保留工资支付证据:公司需通过银行转账、工资条等方式留存支付记录,证明已按标准支付工资;
- 协商解决优先:若高管对工资支付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解决,降低诉讼风险。
总结:公司需按高管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标准以约定或同岗位工资为准,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同时,公司需注意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及时补签合同并保留支付证据。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