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 施工队能否以其对相关房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为由主张-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房产纠纷

结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施工队能否以其对相关房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为由主张权利,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情况下,施工队仍可主张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此情境下可理解为施工队)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以物抵债裁定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1. 以物抵债裁定的性质:以物抵债裁定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方式。它并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只是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

  2. 优先权的行使: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如果施工队对相关房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且该优先权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已经依法确立,那么施工队仍然可以主张其优先权。因为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受执行方式变更的影响。

  3. 特殊情况:如果以物抵债裁定已经明确将相关房屋抵偿给其他债权人,且该裁定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那么施工队再主张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但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如果施工队能够证明其优先权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已经依法确立,且该裁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施工队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及时主张权利:施工队在发现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应及时催告并主张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施工队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确立其优先权。

  2. 关注执行进程:在执行过程中,施工队应密切关注以物抵债裁定的作出和执行情况。如果发现裁定可能损害其优先权,施工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施工队在主张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或纠纷,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施工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总结: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施工队仍可主张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施工队能够证明其优先权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已经依法确立,且该裁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施工队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因此,建议施工队在主张其优先权时及时、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