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交公司开除员工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的问题,不仅限于公交公司,而是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同样适用于公交公司开除员工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公交公司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等同于开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也会终止:
综上所述,公交公司开除员工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以及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同时,如果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