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合同条款起草者和合同相关方有不同解释法院如何界定-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在格式化合同条款起草者和合同相关方对条款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解释原则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合同文本的通常含义:

    • 法院首先会考察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即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解释来阐释合同内容。这是合同解释的基础,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如果合同条款的表述清晰、明确,且没有歧义,那么法院通常会直接采用这种解释。
  2. 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

    •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之处,法院会进一步考虑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合同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具体目标,而交易习惯则是指在特定行业或地区中,人们普遍遵循的交易方式和惯例。法院会结合这些因素,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3. 诚实信用原则:

    •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法院还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会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诚实信用状况,以及他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诚信行为,或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能会对其不利。
  4. 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

    • 对于格式化合同条款,即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院会采用特殊的解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的起草者(通常是提供方)和合同相关方对条款有不同解释,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法院会倾向于采用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

举例说明: 假设一份格式化合同中有一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起草者解释为“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而合同相关方则解释为“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时,才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双方对此产生争议,且合同文本本身没有明确区分“违约”和“严重违约”的具体情形,那么法院在解释时可能会考虑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违约”一词在通常理解下应包含所有违约情形,但考虑到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以及可能存在的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倾向,法院可能会作出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即认为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时,才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尽量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条款,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同时,对于格式化合同条款,起草者应特别注意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为条款设置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或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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