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做完后,是否可以去别的单位上班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但法律未禁止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其他单位就业。
关键点:
- 劳动者可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原单位可能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到新单位就业后,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新单位需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重新缴纳工伤保险,否则新单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关键点:
- 法律明确禁止此类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自愿提出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若劳动者隐瞒情况到其他单位就业,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 原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新单位若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 劳动者可能因涉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非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如病退鉴定)
若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病退条件(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劳动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此时无需也不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点:
- 退休后就业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新单位无需缴纳社保;
- 若劳动者未达退休年龄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以地方政策为准(如部分地区允许提前退休或领取病残津贴)。
实务建议:
- 劳动者应首先明确鉴定结论的性质(工伤/非工伤、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若计划到新单位就业,需与原单位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及工伤待遇结算;
- 新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高额赔偿风险。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