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王涛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劳动纠纷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及相关权益保障。以下是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详细解答:

一、超龄就业人员的定义

超龄就业人员,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这一界定明确了超龄就业人员的年龄范围,为后续的工伤保险参保及权益保障提供了基础。

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

  1. 参保条件: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就业人员后,应当持用工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这是超龄就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2. 缴费方式: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或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分别按照上限或下限确定。缴费费率则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三、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与待遇

  1. 工伤认定: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超龄就业人员在工伤认定方面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权益。

  2. 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支付: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若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协议管理:用工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停止缴费手续。若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 待遇协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五、实施意见的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就业人员时,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保障超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主要涉及到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等方面。用人单位在招用超龄就业人员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超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