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年度年假没有休完如何计算工资的问题,这主要依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的天数,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上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的是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
接下来,我们来看具体的计算公式: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200%
其中,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是: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那么就按照实际月份来计算月平均工资。
另外,关于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我们需要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来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为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只需要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不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除了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要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对于上年度年假没有休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跨年度休假或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休假权利,合理规划和使用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