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内是否需要打卡上班,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非劳动者过错原因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在此通知期内,劳动者仍需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拒绝出勤,用人单位可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期内仍需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包括正常出勤、交接工作等。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或未履行出勤义务,可能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的出勤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准。例如: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在争议解决期间(如仲裁、诉讼阶段),劳动者是否需出勤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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