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人员退休后,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不存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在岗工作情形,单位不给做工伤认定是合法的;但若退休后仍受聘于单位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单位不给做工伤认定则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退休后未继续工作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职劳动者。若军残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停止工作,其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此时不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此前因公致残,退休后发生的伤害(如非工作原因的意外)也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单位无需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退休后继续受聘于单位情形
若军残人员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或继续工作,且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则需分情况讨论:
特殊情形:职业病或旧伤复发
若军残人员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因公致残的旧伤在工作期间复发,且能证明与原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需满足在岗工作或单位承认劳务关系等条件,否则单位仍有权拒绝认定。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退休后是否继续工作、伤害发生原因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