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存放职工个人档案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以及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授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有权直接保管职工的人事档案。
对于一般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它们通常没有直接保管职工档案的权限。但是,这些单位可以通过与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授权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职工的档案托管在这些机构中。这样,既保证了档案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又方便了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另外,从《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综合管理本辖区内职工档案工作,对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档案管理室和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这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在档案保管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并非可以随意自行保管。
总结来说:用人单位一般不能直接存放职工个人档案,除非它们获得了相应的授权或建立了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合作关系。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托管在符合规定的机构中。这样,既能保障职工的权益,也能方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