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中,以下情形明确不适用调解:

  1. 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严格法定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的行为完全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没有自由裁量空间时,如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调解可能改变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 行政确认与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如公安机关确认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行政奖励,如政府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均基于明确的标准和条件,不适用调解。这些行为具有客观性和不可调解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如税收征收、行政收费等,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范围、标准等由法律明确规定。调解可能改变征收的核心内容,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适用。
  2. 法律关系性质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性质特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调解可能损害这些利益,因此不适用调解。
    •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这类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流通证券具有高度流通性和确定性。调解可能破坏其法律效力和市场秩序,因此不适用。
  3.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 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包括公民身份、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案件,这些权利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性质,不能通过调解妥协或让步。
    • 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案件:对于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而非通过调解掩盖违法行为。
  4.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 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协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进行裁判。
  5. 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案件

    • 虽然这类案件涉及民事争议,但由于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其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效力。因此,不适用调解。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6.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允许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某些案件是否适合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调解,可以决定不适用调解方式结案,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针对行政案件调解的禁止性规定可能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关于“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中那些性质上不适宜调解的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调解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结与建议: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首先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上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如果不属于,且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可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尝试。但无论如何,都应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