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60周岁在单位工作 与单位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还是劳动合同-李孝征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满60周岁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与单位形成的关系,主要取决于该人员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若已享受,则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若未享受且继续工作,则可能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关系性质:

    •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和相关合同法律调整。双方仅存在经济关系,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 实例说明:

    • 例如,老张62岁,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被某单位返聘从事门卫工作。此时,老张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劳务合同约定。

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如果他们继续工作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其他条件(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那么双方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也提供了侧面支持,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反映出,在某些情况下,超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2. 关系性质:

    •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一般为6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女性工人为50周岁),但这一年龄限制并非绝对,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 实例说明:

    • 例如,老李61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此时,老李与单位之间可能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1. 特殊职业规定:

    • 部分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对于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60岁以上的高级专家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2. 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60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关系具有某些劳动关系的特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仍应归类为劳务关系,除非满足上述特殊情况的条件。

四、建议与总结

  1. 对于劳动者:

    • 了解自身权益和保障措施,明确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性质。如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且继续工作,应与单位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 对于用人单位:

    • 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对于返聘的超龄人员,应明确约定双方的关系性质(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3. 总结:

    • 满60周岁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与单位形成的关系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该人员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准确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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