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税务认定虚开且已交罚款后是否移交司法部门,需结合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判断,存在两种可能性:
若虚开情节较轻,可能仅行政处罚不移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0.5倍至5倍税款)。若虚开金额较小(如个人虚开5万元以下、企业虚开10万元以下)、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无主观故意或系初犯,税务机关可能仅作出行政处罚并结案,无需移交司法机关。例如,某企业因财务疏忽误开少量发票,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虚开情节严重,可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将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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