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删除其人脸信息,但具体能否实现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当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不再必要,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保存期限已届满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若公司收集人脸信息的目的仅为入职管理(如门禁考勤),离职后该目的已不存在,公司应依法删除。若公司主张因其他合法目的(如法律诉讼留存证据)需继续保留,则需举证证明必要性,否则劳动者可主张删除。
合同约定角度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离职后公司可保留人脸信息”,需审查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若入职时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人脸信息处理规则(如保留期限、用途),或劳动者未单独书面同意,此类条款可能因“未充分知情同意”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仍有权要求删除。
特殊情形例外
若公司能证明人脸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刑事侦查)或需履行法定保存义务(如税务、审计要求),可能无需立即删除。但此类情形需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极少见。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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