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学校两个小孩跑相撞一方受伤,另一方没受伤的情况下,是否要付全部费用,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均无过错
如果两个小孩在奔跑过程中,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比如双方都是正常奔跑,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日常行为规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一方的损失可能由双方家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一部分,而不是由未受伤一方承担全部费用。例如,两个小孩在操场上正常跑步,突然相撞导致一方受伤,双方家长可以协商,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分担受伤小孩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二、一方存在过错
三、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或过错,比如没有对学生在校园内的奔跑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导致学生发生碰撞受伤事故,那么学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家长可以先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合理分担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侵权损害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